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請人 鄒雅清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5年11月17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5年11月3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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