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蔡淑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淑馨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8,954元,及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2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50,000元整。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第21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4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954元其如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40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81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新臺幣5062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新臺幣2909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新臺幣4633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新臺幣3769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81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062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2909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4633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3769元蔡淑馨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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