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敬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敬源(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敬慧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萬455元【計算式:1萬1,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92.81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381萬45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萬8,22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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