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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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曾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素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4,000元(依原告請求遷讓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核計);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另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9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224萬9,000元【計算式:25萬4,000元+199萬5,000元=224萬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