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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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許明環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陳中為 律師被告 王宣峰
天翔建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子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5,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