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良茂林福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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