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春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