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施長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丞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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