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涉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3年度偵字第12072號提起公訴及83年度偵字第12524號移請併案審理,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經查被告遭警查獲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毛重0.3公克,驗後淨重0.15公克,扣押於本署83年度偵字第12524號案件)係屬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且為違禁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淨重0.1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83年12月23日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2524號偵查卷第4頁)。是扣案之白色粉末為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