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八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九十一年九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76,696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