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1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經查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彭更生 業已死亡,且其繼承人亦全部均已死亡,且查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而無從選派清算人,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非訟事件程序之進行,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選任之清算人及其相關資料(須具備利害關係),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以律師、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請提出欲選任為清算人之律師、會計師之名冊、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另陳報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若相對人無財產時,則請聲請人暫代繳該部分費用。
三、如欲聲請選任國有財產局為清算人時,須提出相對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有賸餘財產可能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若無法依上開程序選派清算人,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單位內員工供法院選派清算人。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