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0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葉奕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葉奕絃於87年7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1年6月1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8,577元正未給付,其中38,577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1年6月1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曉鳳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00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葉奕絃│91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8577││││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