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育藤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藤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受刑人乃於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4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5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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