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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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姿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建南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