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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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告 楊林珠 上列原告與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6萬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萬6,856元,尚欠新台幣40萬6,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