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郭仲凡
一、反訴原告前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另反訴原告雖以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因課稅現值並非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作為前開房屋價額之依據。復以反訴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他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按對造人數提出反訴狀繕本。
㈡提出反訴被告 郭伊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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