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 林政德
黃美智 被上訴人 楊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被上訴人
2人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800元,合計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