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政
張偉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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