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1號抗告人 賴正穎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文章 間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