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張耘豪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因放火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張耘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耘豪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張耘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顯係「張耘豪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