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資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主任委員)楊德智訴訟代理人丙
葉丁乙右當事人間因資遣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