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莎汶諾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人及受撫養人 楊明輝 、 洪金枝 前二年內之資產
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民國一百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⒈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各筆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含薪資單、薪資明細等)。
⒉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必要支出欄所載證明文件,並為正確之記
載(水、電、瓦斯費、電視、網路費部分未見水費、瓦斯費、網路費之單據,且水、電費之計費週期為二個月,應據實記載)。
⒊依法受扶養人欄中記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四人,應提出除
聲請人外其餘三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並提出上開三人及受撫養人楊明輝、洪金枝前兩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財產所得歸戶資料、前兩年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
⒋說明聲請人與其餘三名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受扶養人楊明輝、洪金枝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㈢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元大商業銀行之債權金額與卷附「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記載不符,並應記載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有以保單貸款,亦一併明列於債權人清冊中)。
㈣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