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甲女(偵查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