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蕭澤崇
蕭澤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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