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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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