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趙本清 被告益享有限公司(ENJOYCORPORATIONLIMITED)法定代理人 周良德 被告 魏建華
楊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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