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85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譚愷於民國105年8月1日上午6時24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廣昌門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該超商店員 李孟哲 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列國際牌3號電池1組、岡本牌保險套1盒、linestore點數卡1張等物(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1,169元),得手後將其所竊得之上開物品藏放其上衣口袋內,且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該超商店員李孟哲盤點時發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14頁正面及背面),核與證人即統一超商廣昌門市店員李孟哲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至7頁),復有該超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攝照片3張、查獲照片3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至
11、15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率爾趁機竊取便利商店所販賣之物品,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實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其本件犯罪手段、動機及情節,兼衡以其所竊財物之數量、價值及被害商家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國際牌3號電池1組、岡本牌保險套1盒、linestore點數卡1張等物,均應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而上開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均經供被告個人使用完畢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甚詳(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2頁背面),且未據扣案,顯見已不能沒收,復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所竊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1│國際牌3號電池壹組(價值70元)│├──┼─────────────────┤│2│岡本牌保險套壹盒(價值199元)│├──┼─────────────────┤│3│linestore點數卡壹張(價值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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