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19號聲請人 許碧雲 相對人 褚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褚立新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褚成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Cl00000000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褚成龍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復審酌關係人褚立新為相對人之獨子,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得聲請人之同意,當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指定褚立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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