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祁政源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祁政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祁政源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