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乙○○互告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於民國99年7月8日、同年7月12日各自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土庫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狀2紙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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