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寶月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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