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許耀駿
訴訟代理人 李林耀
被 上訴人 呂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一○○年十一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年
十一月十四日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二、查上訴人已於一○○年十一月十日繳納裁判費1500元,此有
本院100年11月18日100年審電字第1851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在卷可稽,因認上訴人之上訴程序已因其嗣後補繳裁判
費而治癒,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