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李怡毅
被 告 蘇登枝
蘇賴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1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