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豐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瓈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玖佰叁拾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柒仟玖佰壹拾貳萬伍仟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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