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鄧式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喆園事業股份有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吉富燒臘店│25,750元│AG0000000│106年10月31日│││公司梁華生│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