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星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村 代理人 邱渝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星旭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歐德無塵材料有限公司│356,318元│JH0000000│107年5月31日│││鄭茂村│份有限公司瑞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