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強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壽 代理人 黃詩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亮彰┌──────────────────────────────────────┐│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強晟國際股│華南商業銀行│統貿金屬│78,719元│000000000│107年5月5日│││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製品股份││││││陳松壽│西湖分公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