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870號債權人上毅大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台北縣深坑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