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力賢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力賢犯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廖力賢因受 高潔鈴 委託,於「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所架設維護「劍俠情緣3Online」網路遊戲中,以高潔鈴所使用之遊戲角色代為練功,因而知悉高潔鈴在該遊戲伺服器內所申請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及密碼,詎廖力賢因細故而與高潔鈴發生爭執,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5年11月22日凌晨0時19分許至上午9時32分止,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
0巷000弄0號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無故輸入高潔鈴之上述帳號密碼,而登入上開遊戲之伺服器,取得上開帳號內遊戲角色(包括:「雪藍絮夢」、「夢蝶藍」、「 藍冰 語」、「雪微藍」)之控制權限後,將上開遊戲角色如附表所示之裝備、道具刪除,復將上開遊戲角色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轉移至廖力賢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包括:「楓紅汐夢」、「回憶的沙漏」),以此方式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造成高潔鈴上開帳號內遊戲角色之遊戲幣、裝備、寶物於電磁紀錄中消失,致生損害於高潔鈴。嗣經高潔鈴登入其上開遊戲帳號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案經高潔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8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再按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其中所謂「取得」係指將電磁紀錄經由複製或下載等電腦指令予以重製,或以電腦指令破壞原持有人對電磁紀錄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不以該電磁紀錄是否儲存於同一台電腦而有區別。是核被告廖力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
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而被告於105年11月22日凌晨0時19分起至同日上午9時32分止,先後將告訴人高潔鈴使用之「雪藍絮夢」、「夢蝶藍」、「藍冰語」、「雪微藍」等遊戲角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裝備、道具,移轉予被告所管理使用之遊戲角色或刪除之,而無故取得、刪除告訴人儲存在遊戲伺服器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於上揭時、地所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該次無故取得及刪除他人電磁記錄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遂其無故取得及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而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
2月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所示罪刑,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101年7月2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帳號、
密碼,侵入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並取得及刪除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內遊戲角色之遊戲幣、裝備、道具,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試圖與告訴人洽談和解,堪認其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暨其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告訴人上開遊戲帳號取得遊戲幣共89,100金(計算式:11,300金+48,000金+14,000金+15,800金),以80金兌換新臺幣1元估算(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14頁),被告就本件獲取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114元(計算式:89,100/80=1113.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項目│角色名稱│物品名稱及數量│方式│├───┼────┼────────────────┼────┤│1│藍冰語│ 桑楊映雪 、賦吟腰帶、意寥落、闊葉│刪除││││羽冠、空色袖、空色褲、戴恭履、擎│││││舉項鍊、 容寬佩 、墨書戒、晴冰戒指│││││、萼雪囊、鸞燕曲、蕩瀧囊、歸青腰│││││帶、庚玉衣、庚玉冠、 林甘 護腕、伴│││││紅褲、儒風˙離梧絲履、互謙項鍊、│││││雀白腰墜、空痴戒、空痴戒、櫻花醉│││││˙纏、櫻花醉˙縷、五行石(六級)、│││││空色袖,以上數量均為1個│││││七秀˙劍舞霓裳˙鈞天2個│││││七秀˙劍舞霓裳˙變天3個│││││七秀˙劍舞霓裳˙旻天3個││││├────────────────┼────┤│││金錢減少11300金│交易給回│││││憶的沙漏│├───┼────┼────────────────┼────┤│2│雪藍絮夢│渡江湖、空色褲、瑜亮靴、應梅項鍊│刪除││││、清愁織錦墜、暮雨戒、庚逍琴、臣│││││心腰帶、秦雲衣、畏天冠、故生褲、│││││空痴袖、敘夢靴、流煙冰晶鏈、雀白│││││腰墜、傍紗解舟、清聞、昔看黃菊、│││││故生上衣、墨詩冠、空痴戒、星落玉│││││戒、五行石(六級)、五行石(五級)、│││││月浸泉山˙風、月浸泉山˙雅、裡飛│││││沙˙初心,以上數量均為1個││││├────────────────┼────┤│││金錢減少48000金│交易給楓│││││紅汐夢│├───┼────┼────────────────┼────┤│3│雪微藍│庚汐筆、儒風˙清寂護手、白翎追雲│刪除││││、野淵靴、微墨項鍊、長雅佩、空心│││││戒、針目扳指、傍紗解舟、庚湍筆、│││││尋蹤覓寶˙翩舞冠、殘雲疏雨、從憂│││││腰帶、佩月環幽、儒風˙燕辭護手、│││││輕濛褲、奈雲曲、笛荀項鍊、 珂琳白 │││││玉佩、濟弱戒、漣泓戒指、儒風˙燕│││││辭冠、林甘袍、晝法腰帶、紫蘿怨˙│││││意、紫蘿怨˙思、儒風˙清寂繫帶、│││││儒風˙燕辭繫帶、洛箬項鍊、空心靴│││││,以上數量均為1個││││├────────────────┼────┤│││金錢減少14000金│交易給楓│││││紅汐夢│├───┼────┼────────────────┼────┤│4│夢蝶藍│朝雲鳳˙謎、朝雲鳳˙蠱、誓骨、仰│刪除││││錯繩、麗人指環、暮雨珠、結蘭佩、│││││瑜白鏈、匡傾鞋、智菲褲、丹顏駐、│││││儒風˙澹容頭帕、束吟衣、儒風˙澹│││││容腰帶、環香、翩眉曩、仙蹤戒、墨│││││書戒、團扇美人佩、繁花亂蝶墜、驂│││││北道、凝泊裳、渡江湖、帝魯冠、蘭│││││馨輕袍、難義腰帶、草沙褲、激水翦│││││風˙居雲笛,以上數量均為1個,黃│││││精10個、黃精10個、五行石(六級)6│││││個││││├────────────────┼────┤│││金錢減少15800金│交易給楓│││││紅汐夢│└───┴────┴────────────────┴────┘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196號被告廖力賢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力賢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5年11月22日凌晨0時7分至下午10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住家,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所經營之「劍俠奇緣3OnLine」網路遊戲,未經高潔鈴同意,無故輸入高潔鈴使用之「092580XXXX」帳號(帳號詳卷)及密碼,以此方式入侵網銀公司之伺服器主機後,刪除或移轉高潔鈴於該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道具、裝備或遊戲幣至其使用之「0000000000」帳號所創設之「楓紅汐夢」、「回憶的沙漏」等角色名下,致生損害於高潔鈴。嗣經高潔鈴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潔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力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高潔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網銀公司儲值歷程、IP歷程、遊戲歷程-金錢、會員申請資料、遊戲歷程-物品、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遊戲畫面截圖、會員回覆內容及告訴人製作之遺失裝備及道具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又被告於上揭時、地所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遂其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而認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檢察官蕭奕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