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蔡文雄 被告 邱峰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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