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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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 曾仁志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萬110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萬6728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4萬5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