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祥聖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78號、106年度訴字第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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