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
擗滿A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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