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林若蓁 被告 蘇姵瑜 上列被告蘇姵瑜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9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若蓁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蘇姵瑜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姵瑜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告訴人即原告林若蓁業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6年4月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19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