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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