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陳伊伶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 何妙娟 被告 何宗軒 被告 何幸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63,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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