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勃理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福明人原告 李麗美
陳勃 任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強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就被告 李燕惠 部分未載任何聲明,而僅請求被告李志強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8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