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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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告 徐思鳴 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