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新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8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