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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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4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